重整期间债权人起诉怎么办

安吉刑事律师 2025-04-10
法律分析:
(1)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,债权人新提起偿债诉讼,法院不予受理,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这是因为进入重整程序后,统一的债权申报和处理程序更为有序公平,避免个别诉讼影响整体重整进程。
(2)若债权存在争议,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,可通过重整程序中的债权确认之诉解决。这为债权存在分歧的债权人提供了合法的解决途径,保证债权认定的公平性。
(3)为实现有物权担保的债权起诉时,一般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。但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,以保障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提醒:
重整期间债权人起诉必须严格遵循破产重整程序规定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,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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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,若债权人新提偿债诉讼,应按法院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若债权存在争议,申报后通过重整程序中的债权确认之诉解决。
(二)若债权人起诉是为实现有物权担保的债权,一般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。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,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七十五条规定,在重整期间,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。但是,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,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,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。在重整期间,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,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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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重整期间,若法院已受理重整申请,债权人新提偿债诉讼,法院不受理,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若债权有争议,可在申报后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。
2.债权人若为实现有物权担保的债权起诉,重整期间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。但担保物可能损坏或价值大减,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,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。
3.重整期间债权人起诉要按破产重整程序规定保障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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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重整期间债权人起诉分情况处理,偿债诉讼法院通常不受理,应申报债权,有争议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;实现有物权担保债权,一般暂停行使,特殊情况可申请恢复行使,需遵循破产重整程序保障权益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,当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,新的偿债诉讼法院不予受理,这是为保障重整程序顺利进行,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若债权存在争议,可在申报后通过债权确认之诉来明确权利。对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,重整期间一般暂停行使担保权,不过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,危及担保权人权利时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。这一系列规定是为平衡各方利益,确保重整程序有序开展。若您在重整期间债权人起诉方面还有其他疑问,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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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重整期间债权人起诉按不同情形处理,需遵循破产重整程序规定保障权益。若法院已受理重整申请,新的偿债诉讼法院不予受理,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;有争议的债权,可在申报后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。
2.若起诉是为实现有物权担保的债权,重整期间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。但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,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,担保权人可请求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。
3.建议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及时了解债务人重整情况,遇到问题及时与管理人沟通。若对债权有争议,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诉讼。担保权人密切关注担保物状态,必要时依法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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